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爲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晚於合同開始時間,職員入職之後,可以暫時的不籤合同,但是此時不能說勞動關係不存在。單位爲了更好的管理職員,對於那些在一個月時間屆滿時,依舊不籤合同的,可以依法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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