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江蘇省《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 應得工資收入×25% 賠償金= 醫療費用×25%
三、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存在違法,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一般是會利用給予經濟補償的標準來進行確定,此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以及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支付,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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