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需要明確嗎
我們發現大部分的勞動者其實在轉正之後都是有績效工資的,而這個績效工資往往就是根據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的工作表現情況等作出綜合評斷之後,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支付的。不過在勞動合同裏面,很多時候都沒有就績效工資作出明確的約定。那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需要明確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需要明確嗎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其次,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即可。事實上,績效工資屬於可變量,不能將具體數額寫進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準和方式寫進去。
再其次,如果因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雙方產生爭議的,按照 《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實行績效工資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對績效工資的計發規則進行明確;如果缺乏約定或規定,或者扣減工資缺乏績效評估結果的支援,將有可能引發勞動爭議。
二、如何分配員工的績效工資
效益工資的來源主要是在考覈上繳款或實現利潤中按比例提取分配。效益工資的比例分成要儘量考慮職工佔大頭,企業佔小頭,以充分調動職工爲企業爭創效益的積極性。
(一)基數確定分配。
實行責任成本控制單位效益工資分配,可按基數確定分配方案。一般按特殊效益、責任中心、非責任中心三個層次分別確定基數進行分配。
(二)係數確定分配。
未實行責任成本或無法實行責任成本控制單位效益工資分配,可按係數確定分配。主要根據所任職務,水平,責任大小,崗位難易程度,一線與二、三線的區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室內與室外確定分配係數。分配前透過羣衆評議確定分配方案,可按主要領導、副職、中層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一般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確定不同係數進行分配。
(三)係數分配具體操作方法。
1、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工資收入結構。
公司結合商業服務行業的特點對傳統的等級工資制度從總體上進行了全新的設計。
2、基本工資制度實行“崗技工資制”。
崗位技能工資制只有實行動態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槓桿作用和激勵作用。
主要內容:
(1)崗位工資和勞動人事制度相配套。
(2)技能工資根據員工業務能力,技能高低,參考本人原等級工資而設立,主要反映員工積累勞動的貢獻。
(3)堅持崗技工資重點向一線崗位傾斜,向腦力勞動崗位和技術複雜崗位、苦髒累險崗位傾斜,以鼓勵員工學文化、學業務、學技術,鼓勵員工向一線崗位、向艱苦繁重崗位流動,穩定一線崗位的職工隊伍,確保企業經營業務活動正常運轉。
(四)工資總量靠效益,個人收入靠貢獻。
(五)營業員技術等級津貼的考覈發放。
(六)做好內部分配的基礎管理工作。
在效益工資分配管理中,以經濟效益定分配,管理、服務質量定獎懲,按月體現。
(七)正確處理企業內部各類員工工資關係。
(1)全面體現員工由於崗位不同、技能不同、責任不同、勞動實績不同所形成差別。合理拉開分配差距,工資水平拉開合理檔次。
(2)實行向一線傾斜的分配政策。
分析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了勞動合同中績效工資其實並不是必須要約定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因爲單位本身也設定了績效工資,因此建議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這樣對彼此的利益也是一種保障,另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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