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金包含什麼
一、勞動合同賠償金包含什麼?
1、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上規定的勞動關係當中的賠償金一共就是以上這幾種,但不見得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員工就同時能索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外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了。另外必要的情況下,其實員工也有可能需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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