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用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種證明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又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種證明材料。爲了避免日後與勞動者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可以以此作爲自己行爲合法性的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必須在以下情形中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未因以上法定情形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須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承擔賠償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法定事由解除勞動合同以外,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介於用人單位(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具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未來的職業發展。
因此,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以上的六種情形。爲了日後可能產生的勞動糾紛,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使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若日後產生糾紛,用工單位可以以此作爲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綜上所述,據有關規定說明,在勞動者和原來的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證明之後,其目的是爲了避免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也是用人單位爲了規避在用工時可能會遭受的風險作出的一項材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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