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前建立了合法勞動關係的有效憑證,但在試用期內,有的勞動者認爲自己暫時不屬於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就不用籤勞動合同。那到底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爲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所以,勞動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就必須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在試用期間,雖然勞動者尚不屬於單位的正式員工。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也是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嚴格來說應該是自雙方之間建立了用工關係之日起的1個月內就應當進行簽訂。若出現單位不要籤勞動合同的情況,則勞動者可用透過一些合法途徑來維權。必要時,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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