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勞動合同無效?
一、如何判定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存在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單方決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是所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了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根據損害的程度作出。根據有關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至於由於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應當由有關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定。
對因無效勞動合同向對方提出的賠償請求,既可以透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出,也可以透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指的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而不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己認定的。
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也要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具體期限,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是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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