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嗎?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而且公司可以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正式員工基本一致,即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
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員工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員工請病假的時間少於3個月,公司是不能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應當如何應對試用期員工請長病假的情形?
公司需要明確該員工所患的疾病是否是應當享有醫療期的疾病,實踐中一般以醫生開具的病假單來確定。
如果經病假單確認該員工的疾病確實屬於需要休息的疾病,那麼公司應當給予其3個月的醫療期,併發放相應的病假工資。在此種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存在其他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從而不透過試用期並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可以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員工在試用期內存在過錯,因此存在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前提下,公司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爲此,公司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錄用條件"之存在,且已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
當然,《勞動合同法》也沒有完全禁止企業解除與處於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與該員工協商解決,這也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除了符合我國法律有關規定以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請病假試用期員工的合同。對於請病假時間過長的員工,用人單位最好的辦法就是與之友好協調,只有當病假時間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纔可以解決與員工的用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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