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寫6天工作制可以嗎?
不可以。《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只有一種即每日不超8小時,每週不超40小時並保證一日休息,不滿足任何一項的,都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法。
這種約定是針對標準工時制而言的。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須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由於其每週工作時間已大大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上限,因此這一約定是違法的,對員工沒有約束力。第六天工作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否則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作出處理,並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只要員工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且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單位可以自主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精神,有條件的企業應儘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許多公民都是對勞動的時間等是十分的關注的,因此在工作時間的安排上不能一概而論,認定所有每週工作六天的約定都是不合法的。只是滿足勞動法律、法規對於工作時間的最高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決定自己的員工每週工作五天,還是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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