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作爲工作證明嗎?
一、勞動合同可以作爲工作證明嗎?
勞動合同可以視爲工作證明,和單位協議上一致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就是員工最好的工作證明。如果要證明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單位開據一份員工在職證明。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終止勞動合同中的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勞動合同終止離職證明的作用: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自己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5、勞動者創業,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就會享受優惠政策。特此建議離職明多開幾份或者彩色複印多複印幾份以備不時之需。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需要明確。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爲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同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工作證可證明勞動關係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爲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這是勞動保障部日前發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合同是可以作爲工作證明的,而離職證明是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檔案,證明勞動者現在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重新應聘工作,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憑藉離職證明,轉移自己的社保,人事關係以及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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