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身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終身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的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那麼即使簽訂了終身勞動合同主動辭職也是有補償的。
還有隻有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提出辭職的,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以其它原因主動辭職的,無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主張經濟補償的日期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如果解除或終止的原因是屬於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通常應在合同解除或終止,辦理離職手續之日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但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金經協商達成一致,可以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認爲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或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即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起訴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否則,將可能承擔超過仲裁時效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何謂“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已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這些規定實際上就是要確定一年的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但是,在具體確定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時則需要根據具體的勞動爭議事項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定,對於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的計算起點分兩種情況: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承諾,用人單位到期未支付的,則則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爲起算點,但這種承諾需有證據證明,如協議書,欠條等;
沒有承諾的情況下,通常則是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爲起算點。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想要申請補償最好也好在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之後進行申請。而申請日期是員工知道了自己權益被侵害當日開始算起,並且有證據表明自己被侵害的日期是什麼時候,如果沒有證據那麼可以按照勞動關係解除之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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