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後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公司名稱變更後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公司名稱變更後應該變更原勞動合同,而不是補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無效的?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是:
1、親自履行原則,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等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爲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在勞動關係中,對勞動合同簽訂的補充合同屬於從協議,針對公司名稱變更的這種情況,應該第一時間變更勞動合同,沒有必要專門補籤勞動合同。如果原勞動合同中公司名稱跟現在的名稱不一致,對員工是有法律風險的,所以變更勞動合同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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