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納稅
很多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常常以繳納稅收爲理由,減少對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因此很多人就有疑問,經濟補償金到底需不需要扣稅,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你解答經濟補償金是否納稅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勞動者得到的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就不需要納稅,反之則要納稅。
二、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這六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三種情形中,勞動者如果沒有過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四)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稅收要視情況而定。勞動者得到的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超出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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