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輕傷標準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的法醫鑑定的傷被分爲三種,除了輕微傷和重傷外就是輕傷了,很多人會對輕傷和輕微傷的範圍的定義不是很清楚,導致在發生工傷鑑定或者其他傷鑑定的時候對於自己鑑定的結果不太能接受,那麼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講講關於法醫鑑定輕傷標準2021這個相關的條例。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一、範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二、規範性引用檔案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三、術語和定義
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四、總則
(一)鑑定原則
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2、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的後果爲輔,綜合鑑定。
3、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爲主,損傷當時傷情爲輔,綜合鑑定。
(二)鑑定時機
1、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三)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1、損傷爲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爲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爲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爲輕微傷。
既往傷/病爲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以上就是關於法醫鑑定輕傷標準這個相關的內容了,可以從上面看出來,雖然輕傷的分類有很多種,但是和輕微傷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所得到的相關賠償標準也不一樣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您實在對於自己鑑定的結果不認同,可以先來諮詢我們專業的365的律師之後,再進行鑑定的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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