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顧名思義就是指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具體約定勞動時間的一種勞動合同。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要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決的,那到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積極條件的解除
所謂積極條件的解除是指具備法定條件就能單方解除的情形。這種情況分爲兩類,一類爲勞動者過錯原因的解除,另一類爲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解除。
1、勞動者過錯原因的解除。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定上。這類解除,不在《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範圍內。它是以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底線爲標準,是賦予用人單位享有自主對犯有法定過錯的勞動者予以辭退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 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裏的“用人單位的制度”,不是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而是在勞動者參與下共同制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不僅如此,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這一規定,體現了民主平等的管理原則,對提高勞動者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具有積極的意義。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作出了規定,應當說,這類解除,一般是對個案而言的,其共性在於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原因可以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也可以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的合同並無類型差別,無論是有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均不受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決定,只需同時承擔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或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擔心其會成爲“鐵飯碗”,讓企業養了懶人是多餘的。
(二)消極條件的解除
所謂消極條件的解除,是指法律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體現在該法第四十二條中。這類情況有別於該法第四十條所規列人員,他們或是因工傷病,或是暫時性的原因未能在崗工作,規定對此類人員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社會責任。
透過上文的闡述,你是否已經清楚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哪些,其中大致可以分爲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詳細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也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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