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和學歷有關係嗎?
一、勞動合同法和學歷有關係嗎?
勞動合同法和學歷並沒有很大的關係,而學歷的高低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過程中採用欺詐的手段,利用虛假的學歷、履歷足以使用人單位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導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實,侵害了用人單位意思自治的權利。用人單位可單純以勞動者存在虛假學歷與履歷的理由主張合同自始無效,並可就勞動者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對勞動者的學歷進行嚴格的限制而只是賦予單位一定的權利去了解員工的學歷背景用以選擇最合適的崗位人員,而員工也應該誠實地向單位告知其真實的學歷,而學歷的高低卻不是直接決定其工作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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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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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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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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