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
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爲了單位自身的經濟效益,會經常安排員工加班。而如果員工沒有理會單位的加班要求拒絕加班時,單位就會算員工曠工。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有的單位會因爲員工拒絕加班而將其辭退,那這樣是否又是合法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作爲職工來說,應當與企業同舟共濟,企業需要職工加班的,職工應儘量服從安排。但很多人誤以爲,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一律無條件服從。其實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並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中,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另外由於突發情況等,如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譬如,由於臨時發生堵車等情況,造成公交車晚點的,即使過了下班時間,司機和售票員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車輛不管,這時延長工作時間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員工一般不得拒絕。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經與員工協商後纔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不能作爲違紀處理。
二、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法》第42條規定,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需要緊急處理;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4種情形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所以,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如公司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辭退該員工,該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畢竟法律方面是賦予了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而要是單位因此就辭退員工,那麼單位的行爲就是違法的,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要是員工聽從了單位的加班安排,那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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