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可否解除勞動關係?
一、拘役可否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被依法拘役,是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但具體是否要解除要看用人單位決定,此時單位有選擇解除或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並不是被拘役了就一定要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 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透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我們都知道工作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法規中對於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這都是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雙方都是不能隨意解除的。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作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來進行,如果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雙方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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