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所有勞動合同都需要約定試用期嗎?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2)、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試用期的約定不是必須的,《勞動合同法》中只是說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用另一種說法來表示,就是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不約定勞動合同試用期也是可以的。當然,在一些法定情況下,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若是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即使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也要注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約定,否則因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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