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僱賠償標準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解僱賠償標準有什麼?
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應以應發數額爲準。
公司沒有正當理由,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就是公司沒有任何正當合法的理由,隨意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涉及違法辭退員工的,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 資。
二、被解聘後需要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1、正常離職了,就解除勞動合同了,單位和勞動者再沒有勞動關係。
2、勞動關係解除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協商,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是正常離職的,離職之後就解除了勞動合同,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了。如果員工是非正常離職的,需要跟用人單位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才能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給員工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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