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多仲裁書下發後職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經濟補償多仲裁書下發後職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1、經濟補償多仲裁書下發後職員不一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爲經濟補償多並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且各地的納稅標準並不一樣。經濟補償金的扣稅的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經濟補償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職工離職補償金一直不發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工離職的經濟補償金一直不發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若是職員被單位無故辭退之後,單位並不按照當初約定的那樣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此時職員是可以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的。一般來說,若是職員提交的材料確實能夠證明單位沒有發放應該下發的補償金,那麼仲裁結果一般是會判決單位需要按照規定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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