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需要開庭進行嗎?
一、經濟仲裁需要開庭進行嗎?
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可公開可不公開。根據《仲裁法》依規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方式。
這一規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爲原則,以公開審理爲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羣衆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然而仲裁最大的特點在於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所以《仲裁法》規定將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作爲不公開審理原則的補充。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羣衆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但涉及國家祕密的則不允許當事人協議公開,必須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
二、經濟仲裁需要執行哪些程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規定都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可公開可不公開。實際上,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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