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怎樣辭職有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怎樣辭職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職員辭職有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正確辭職方式
依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員工工資等特定違法行爲時,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此時,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依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有以下述理由之一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方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的);
2)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的(如:剋扣、停發、少發、拖欠工資);
3)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在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僅能保障就業人員的利益,同時也能維護用人單位的權利,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也能透過法律途徑進行維護。公司職員在選擇離職的時候,想要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話,那麼就需要我們根據規定辦理相關的離職事項,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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