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和勞動合同不一致嗎
這個問題是最近幾年來比較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說原來的單位繳納社保,又在新的單位參加了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有人叫做單位協保人員。這樣的話,你可以把原單位的社保透過勞動部門轉移到新單位繼續投保,只要你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勞動者進行投保。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轉到一個單位,這個對將來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和退休時沒有影響的。勞動關係的建立是看你和單位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工資單,銀行發放工資記錄,請假單都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二、企業交社保流程
以上用工都辦好後,將相關材料交到社保中心,受理後會出具覈定表,辦事人員須檢查下人數、金額,繳納起始月份等是否正確。即使工行卡沒辦下來也不要緊。
1)《社會保險登記表》《在職職工異動名冊表》《在職職工基本資訊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檔案)複印件;
3)地稅登記證複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5)參保單位近期工資名冊表一份;
6)參保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外來務工另需戶口複印件)
7)首次參加醫療保險人員提供一寸紅底相片(有二代身份證讀取器的社保不需要照片要身份證原件)。辦理了單位新參保,同時辦理第一次職工新增參保,社保卡需要兩個月才制好。
三、簽署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爲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係,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爲 2000 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爲 3000 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於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並未與員工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由於在現實生活中,職員離職再重新找新的工作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故而若原來的單位繳納了社保,新的單位將不能再繳納,這也就存在着社保和勞動合同不一致,此時可以讓原單位不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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