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年還能索要雙倍工資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年還能索要雙倍工資嗎?
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年原則上就不能再索要雙倍工資,因爲已經超過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沒有勞動合同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
(四)考勤記錄。
法律制度雖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可是,員工明知本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卻無動於衷,在已經超過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再向公司索賠,公司一般也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進行抗辯的,如果沒有導致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仲裁機構不會再支援員工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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