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蓋公章有效嗎?
一、勞動合同只蓋公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只蓋公章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爲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二、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爲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爲可直接視爲該用人單位的行爲,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爲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三、勞動合同簽字了沒蓋章能生效嗎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總是會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但也有隻簽字不蓋章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看待勞動合同的效力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即可令勞動合同生效。這裏並未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是由於簽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由於其行爲被直接視爲該用人單位的行爲,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籤了字,即證明用人單位對此份勞動合同的認可與同意。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蓋章,該勞動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於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對外爲某種行爲,因此他們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其簽字行爲才能約束公司,並使合同生效。但是他們是否獲得了公司的授權,員工很難知悉。民法代理理論中的表見代理原則可以部分的解決這個問題。根據表見代理原則,無代理權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爲一定行爲時,如果該行爲的相對人完全有理由信賴其有代理權,則該行爲有效,且對被代理人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門的經理或本部門的經理或其他進階職員,員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在簽字前得到過公司的授權。因此他們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比較可靠,一般情況下能夠使勞動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職員,除非他們手中有公司的授權檔案,否則他們的簽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把簽字權委託給一名清潔工,因此清潔工的簽字幾乎沒有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過來,如果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簽字,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這是因爲,用人單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個組織,其公章就是這個組織的簽字,蓋了公章便等於這個組織已承認了這個檔案。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需要簽字並蓋章,可以因爲失誤或者其它原因導致沒有簽字或者沒有蓋章,在法律上,合同依然是有效,說明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務合作關係。蓋章或者簽字就說明已經認同了該合同,該合同具備了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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