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解除?
一、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解除?
勞動合同丟失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若單位非要求提供勞動合同,因爲勞動合同是員工與公司各執一份,員工完全可以向公司的人事部門要求其出示另外一份存檔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約行爲,要支付用人單位一定的補償金做爲代價。
1、勞動者要遞交離職申請,而且找部門領導簽字,再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2、申請辭職要注意時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那麼試用期,要提前3天,其他要提前30天。
3、離職手續辦理完後,勞動者要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社保手冊、員工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爲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爲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規定。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了,可以去原單位協商重新出具,如果單位不願意重新出具,可以複印原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相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辦理好相關的工作交接才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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