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職工死亡喪葬費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職工死亡喪葬費標準是什麼?
(一)待遇項目和標準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金,標準爲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其中,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 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
以從業人員工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爲計算基數,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覈定各供養親屬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從業人員工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5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相關政策規定
1、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其中,在按月領取養老金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 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死亡人員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因工死亡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4、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死亡,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期支付的,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5、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上述(一)——2規定的標準,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一)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爲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爲:供養1人的,爲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爲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爲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三、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待遇
(一)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準爲:死者年齡在 10週歲以上的,爲該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1個月的二分之一;1週歲至10週歲者,爲平均工資1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1週歲者不給。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個領取,不得重領。
上海市對職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是與死亡發生的原因掛鉤的,其中因病死亡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而因機動車輛車禍或者因工造成死亡並鑑定爲工傷的情況,用人單位的補助程度是很大的。除喪葬補助外還有些撫慰親屬的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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