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關係中,用工單位的義務有哪些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涉及到的單位包括兩個,即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其中用人單位是實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而用工單位也可以說是實際使用勞動者工作的。不同的單位具有不同的有義務,那麼用工單位的義務包括哪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勞務派遣關係中用工單位的義務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義務。
具體說來,用工單位有以下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這主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所規定的國家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職業教育法》《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等對此都有所規定。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勞動者所做的工作、該工作崗位的要求、在勞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每月勞動報酬的數額以及爲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等。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主要是與勞動有關的工資以外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主要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的工作崗位的要求、該工作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主要指根據用工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工資調整機制的要求,按時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進行調整;最穩妥的方式是,開始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就對派遣期限較長的被派遣勞動者增長工資的情況作出約定,以免在增長工資問題上產生爭議。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即用工單位不能把應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再巧立名目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即構成違法。對用工單位再次派遣的行爲,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工會舉報。
雖然,被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是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但在實際用工的過程中,作爲用工單位也是要對被派遣員工的合法利益作出保障的,這也是屬於法律中規定的用工單位的義務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哪些義務,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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