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試用期三個月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一、公司試用期三個月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三個月試用期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試用期”內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風險: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起,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仍應支付第一年度的雙倍工資。雙方一旦形成糾紛,用人單位必定敗訴。
2、“試用期”內單籤“試用合同”
風險: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視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即爲勞動合同期限。之後用人單位再同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爲續簽合同。一旦勞動者在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屆滿之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缺乏有效手段應對。
3、“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費用
風險: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於勞動關係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特別應當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後,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補助金的數額,使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並標準達到近三十萬元。一旦在試用期內發生工傷事故導致勞動者傷亡,將會導致數十萬元的工傷補助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在辭退這類勞動者時,應積極的說明辭退的原因和情況,辦理這類辭退手續。支付勞動者的應得工資,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當事人不因這類勞動解除受到損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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