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分公司跨過公司勞動關係和總公司是否有勞動關係?
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建立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之上,所以我們也就能夠確定,勞動合同對於員工來說是有多麼的重要,那麼與分公司跨過公司勞動關係和總公司是否有勞動關係?根據有關規定,分公司是沒有主體的法人的,總公司是可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具體看下文。
與分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和總公司存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不能訂立勞動合同。其僱傭的勞動者與由總公司建議勞動關係。但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可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質
《公司法》第四十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用工資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是勞動合同爲判斷依據;二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判事實勞動關係以認定勞動關係的成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如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給出了更爲具體的判斷標準: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篇文章的內容,我們在閱讀之後也就能夠認識到對於普通一名員工來說,公司的勞動關係是在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對,你也知道了與分公司跨過公司勞動關係和總公司是否有勞動關係,答案很顯然是有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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