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可是,作爲勞動關係一方的勞動者,經常對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如何確定、補償金如何計算不甚瞭解,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時經常不指知道如何是好,較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對上述三個問題有充分的瞭解:
勞動關係分解除有下面幾種情況: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行爲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然消滅。
3、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除個人辭職外,《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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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證明是走那天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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