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正式入職前必須與用人單位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關係。這主要是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用人單位剝削勞動者,同時也是爲了在發生勞動糾紛後當事人雙方有據可憑。那麼確認勞動關係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爲您介紹其具體的確認辦法,以供您瞭解。
一、勞動關係建立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的確認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僱用了勞動者,勞動者也開始付出勞動,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成立。在勞動關係成立後勞動者需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而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報酬。爲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各位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係後應及時的簽署勞動合同,以確保自己的勞動行爲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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