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被辭退員工的權利有哪些?
一、勞動法被辭退員工的權利有哪些?
公司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實踐中,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等等。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爲。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爲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根據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勞動者是可以單方面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要提出辭退員工或者是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都需要透過相關正當程序才能夠解除的。比如說員工觸犯了《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如果員工未違反《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而進行辭退的話,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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