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如何判定勞動關係認定仲裁事實?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和證明彼此之前的僱傭關係存在的證明,不過現實中也會有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逃避相關責任不會與工作人員簽訂相關合同。遇見這種情況通常仲裁庭會如何判定勞動關係認定仲裁事實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一講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爲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爲,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上就是勞動關係認定仲裁事實的相關依據,除了這些,只要有蓋的公司的章也是可以作爲依據的。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需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勞動合同,防止不買社保和否認勞動關係的行爲。具體詳情可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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