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三十天辭退員工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一、公司提前三十天辭退員工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辭退,可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但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辭退勞動者的,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合同,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們發現,要是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即對員工是無過失性辭退的話,要麼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要麼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與此同時,單位仍舊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中明確規定的。因此,單位即使提前30天通知了員工,但還是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只不過說代通知金可以不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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