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地工人離職工資立即結算嗎
一般工地工人離職工資立即結算嗎
這個不一定,需要和工地協商結算。關於勞動者離職工資的結算問題,要區分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還是用人單位辭退。如果是勞動者提出,那麼可以獲得所有工資,僅此而已,用人單位不得扣下。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那麼除了支付勞動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工作滿6個月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爲賠償。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或者是拖欠勞動者的薪資,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至於工地工人的薪資也是符合《勞動法的》但具體什麼時候結算,需要根據協商的結果,或者是勞動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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