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該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企業招賢納士是爲了擴展企業勢力求得企業發展進步的一種手段,而人才也是當今社會最稀缺的資源之一,有些員工應聘時會使用虛假簡歷以獲得工作機會,這是一種不誠信行爲。如果遇到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應該怎麼辦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員工透過欺詐行爲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平等自願,達成合意。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任何一方不能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否則合同就是無效的。對於無效合同,企業可以解除。
現實當中,很多人爲了進入一個好的企業,謀得一份薪水較高的工作,當自身條件達不到企業的錄用條件時,就可能會採用僞造學歷證書、虛列工作經驗等方式使自己符合企業要求。員工入職後,企業可能會透過各種渠道得知員工提供的某些資訊是虛假的,此時就可以以員工存在作假和欺詐行爲爲由,提請仲裁庭或法院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這種主張通常都會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援。
二、員工提供虛假資訊的情況並非都屬於欺詐行爲
有些企業在處理員工提供虛假資訊的情況時,認爲員工的任何欺騙行爲都屬於欺詐,這是錯誤的。比如,有些企業爲防止員工作假,會讓員工在求職登記表或入職登記表的最下方寫上“本人承諾上述所有資訊完全真實有效,如果有任何虛假資訊,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任何補償”之類的保證,並且簽字確認。之後,企業一旦發現有虛假資訊,就據此爲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做法存在一定的問題。
三、相關法律條文
這種行爲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濟補償,還可對其追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文的介紹內容中可知,員工提供虛假資料入職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爲,但並非所有以虛假資料入職的行爲都屬於欺詐,若屬於欺詐行爲則員工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求得滿意的職業雖實屬不易,但人應保持誠信第一的信念做事,能力雖然重要但誠信纔是最重要的美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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