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繳納代通知金是合理的嗎?
一、員工繳納代通知金是合理的嗎?
員工繳納代通知金是不合理的,代通知金是單位需要給到員工的賠償,而不應該由員工繳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應該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包括員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員工經過培訓不能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等。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事故沒有提前30天通知到正式員工或者沒有提前3天通知試用期員工時需要支付的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的一種方式,是不需要員工進行繳納的。代通知金與一次性經濟賠償不能相互頂替,只要滿足條件二者都是可以得到的,否則員工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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