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賠償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在某些由於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下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賠償的情形。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辭職: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即僅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給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單位出資培訓:單位出資培訓並與接受培訓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錯性解除)
1、員工未能透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合法!
1、要獲取員工做出嚴重違規或違紀行爲的充分證據。
2、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程序要合法,並且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則制度的規定無效。
綜上,在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關係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賠償。用人單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果不屬於以上情形,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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