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要單位批准嗎?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合法的用工關係之後,那麼勞動者就是應當隸屬於用人單位的,因此有的人就認爲基於這種關係,員工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那從法律角度分析,員工辭職要單位批准嗎?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辭職要單位批准嗎?
或許是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許多企業和員工仍然認爲員工辭職要寫辭職申請,要得到單位批准。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現行法律規定得很明確,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沒有其他條件。許多企業認爲,如果員工辭職時不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而企業又只能放人,則豈不是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法律對此的回答是,如果員工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的,企業可透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員工辭職,二者不能混爲一談。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綜上,員工辭職要單位批准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在一些情況下,如用人單位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此時員工辭職的是可以不用經過用人單位批准的,當然,這也是出於對勞動者利益保護而做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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