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怎樣建立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係之後,那麼即使此時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能夠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具體來說,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怎樣建立勞動關係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怎樣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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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的條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中記載着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報酬等重要事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發生時的有力證據。其中的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的回報。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處理
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與其相同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當然,並不是每個企業、行業或是每個區域都簽訂了集體合同,即使簽訂了集體合同,其中可能也沒有關於勞動報酬的事項。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而且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三、建立勞動關係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現實工作中,某些用人單位往往從自己的角度出發,爲了所謂的方便或其他目的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近,在某些地區進行的勞動執法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違法現象,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於怎樣建立勞動關係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同時需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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