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爲出庭作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證人爲出庭作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爲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僞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裏有接受佔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爲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捨之後,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爲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免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的影響,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隔離,除了其在庭上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證人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詢問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在場的理由與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爲了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避免證人在不正當的引導和壓力之下改變自己的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鑑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僞證的法律責任。
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證人作證是需要由其出庭作證的,如果是證人拒絕參與法庭審理的,即不出庭作證的,即便是證人自己親筆書寫的證詞也是不會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爲法庭一般是不允許書面證詞的,但是如果是證人確實存在困難而不能參與法庭審判的,經由人民法院准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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