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解除合同,一般就會涉及到代通知金的內容,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如果想要解除和某個職工的勞動合同,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該職工的,職工如果想要解除合同,也是一樣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就解除,就要支付代通知金。那麼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首先你要考慮以下幾條:
1、他有無違反公司的相關制度
2、工作有無重大失誤
考慮了以上這幾點,然後在結合勞動法來辦,
1、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就應該按正式工來對待!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爲準。
2、你也可以讓他立即走人,但是你必須立馬給人家結清工資,外加一個月的代通金,外再補貼一個月的工資(該有的基本公司福利還是要給的)(你們沒有約定好試用期,一簽就是三年,要是他工作沒有重大失誤,單方面一句能力不符合是沒有公信力的,要是他真的不走,也是合法有效的,你那邊也不是很好處理,要是按照簽定三年合同來算,你們是要給的更多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支付其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好了,關於代通知金,這個是因爲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實施,所以需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補償,用一個月的工資代替,就是代通知金,一般就按照該職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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