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一般是多少錢?
職工患病不能繼續工作的,在單位安排別的工作也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但是也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職工。並且,職工可以拿到一筆補償。那麼,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一般是多少錢?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一般是多少錢?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的發放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形出現後,單位要支付給職工。具體到代通知金一般是多少錢,並沒有統一規定,參考的標準是職工上月工資。如果職工的工資波動比較大,單位可以根據職工過去一年的平均月工資確定,這樣做比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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