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社保繳納由誰進行?
由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進行繳納,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就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中是可以存在雙重工傷保險關係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保險關係中獲得賠償。而且這裏的職工並沒有侷限於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也包括全日制勞動關係。
雙重勞動關係在實踐中表現爲以下幾種:
其一,勞動者同時從事幾份非全日制勞動,和幾個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關係,這是較爲常見的一種;
其二,勞動者同時從事全日制勞動和非全日制勞動,如勞動者白天從事全日制勞動上班8個小時,晚上或者週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勞動;
其三,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全日制勞動,儘管少見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最關鍵的是法律並未禁止,因爲全日制用工的時間要求是不超過8小時,因此有隻工作5個小時的也叫全日制勞動,這樣也就在客觀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
其四,勞動者只從事一份全日制勞動,但由於其他因素還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如招用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下崗帶崗人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
二、對於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評價如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時,只有在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時,纔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表明雙重勞動關係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並不能僅僅以雙重勞動關係爲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次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係存在,只是雙重勞動關係如果影響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的,要承擔相應責任而已。
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存在多分工作,並影響正常的工作的,單位是可以直接將勞動者進行辭退的,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是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隨便辭職的,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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