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後果嗎?
俗話說“良禽擇木而棲”,在我們的同事圈中,常常會聽到有同事不辭而別,這種自動離職的例子屢見不鮮。我們一定會感到疑惑,那就是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自動離職後有什麼後果嗎?接下來小編爲大家詳細的解答擅自離職的意思和後果。
一、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爲,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爲。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爲。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爲自動離職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爲。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爲。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繫。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區別點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爲。
透過上文詳細的介紹,我想大家現在應該很清楚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了。個人認爲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擅自離職這種行爲還是過於衝動,既缺乏職業素養,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如果大家有什麼想法還是應該合理的表達自己的訴求,三思而後行。
-
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構成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一般構成。律師解析:一般來說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是構成勞動關係的,具體如下:1、發起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2、發起人爲自然人的,屬於僱傭關係。3、另外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該用人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公司,或具有營業執照...
-
疫情期間被單位解僱瞭如何辦
律師解析:疫情期間被單位解僱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公司正常辭退職工會有補償嗎
律師解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
-
勞動爭議案件未結單位可以註銷嗎
律師解析:產生勞動爭議後,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司解散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與仲裁或者訴訟,勞動爭議案件未結案的,公司清算未結束,不有申請註銷登記。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