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7天替代通知期工資是否合理?
辭職7天替代通知期工資是否合理?
辭職7天替代通知期工資是不合理的,除非前期有協商,另外還要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勞動合同法說,只要不是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應提前通知辭退這,並給與經濟補償金,1年賠1個月,不到1年賠償半個月。在私企上班,如果不承認這個事完全可以去人社部門投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的義務是在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負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則無須履行提前通知對方的義務。如雙方認爲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對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需要提前的時間在簽訂的勞動合司中予以明確。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這30天裏也是給用人單位人員、崗位安排的調整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的辭職申請時明確同意辭職的請求,但需工作至30天后再離開,到臨走那天辦妥所有離職手續。恐怕就不會有這樣的爭議發生了。
勞動者在試用期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工資。勞動者想在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離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所以說用一個星期來替代通知期工資是不合理的,試用期間勞動者也是有工資的,除非在一開始雙方談的時候就規定好這些事情,否則的話都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來執行,根據勞動法的要求勞動者是可以有勞動報酬的不論是工作七天辭職還是在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都要按要求支付勞動者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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