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代通知金工資標準是什麼?
離職代通知金工資標準是什麼?
員工主動離職的話,是沒有代通知金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不僅是代通知金,就算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一律要被扣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這種義務從我們步入社會參加工作以後就應該對其有一個具體的瞭解了。其實公司能夠如約的履行賠償代通知金的這種義務,這對職工來說就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的關鍵就是公司透過各種方法逼迫職工離職,還不支付任何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代通知金的賠償是有嚴格規定的,而且一般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是不需要賠償的,因此,對於勞動者在申請代通知金賠償的時候一定要看自己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如用人單位有違規操作,那麼就可以讓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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