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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了入職沒簽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只簽了入職沒簽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有些公司爲了逃避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在爲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只同其簽署入職協議,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入職協議上面也規定了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和地點等因素,有些員工就以爲等同於合同,其實這是不對的。那麼只簽了入職沒簽合同的風險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給廣大勞動者講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只簽了入職協議沒簽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主要證明,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難以證明勞動關係,沒有保障。

2、因爲沒有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在未超過一年,未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前,單位可以隨時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3、沒有勞動合同對崗位、工資、工作時間、待遇等勞動關係的主要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雙會很容易就此發生糾紛。

二、沒有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是勞動關係。

三、未籤勞動合同公司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1、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要是一直沒去籤勞動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麼不僅得按規定支付規定的工資,還得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爲懲罰性賠償,並且這個情況下,支付的時間最多是11個月。

2、沒簽勞動合同,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屬於第一種情況的,那麼就是在從用人單位開始啓用勞動者之日起滿一年了,那麼在這個時間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資了,而是直接要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由此可見,入職協議並不等同於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和員工必須簽署勞動合同。像只簽了入職沒簽合同的情況,對於員工而言,蘊藏着不少風險,這樣當勞動糾紛發生時,員工很難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且沒有勞動合同的約定,雙方在工資、工作內容和時間等方面也容易產生糾紛。